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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依法规制恶意索赔 为职业打假人戴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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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1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近年来,一些职业索赔人借助投诉平台、来电来访等方式恶意举报,使企业苦不堪言、监管部门疲于应对,既损害了企业权益,挤占了维权渠道,又占用了社会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此,近日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等7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规范投诉举报处置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作为重要内容。《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

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人,会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其危害不可小觑。针对牟利型职业打假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趋势,《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将职业索赔与正常消费进行区分。建立本地区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抄送各有关部门。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要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强化投诉举报大数据汇总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领域通报协作、并案处理、并案告知等。

严格落实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具体制度措施,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

对于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恶意索赔、职业索赔采取《指导意见》的上述举措,有利于提升执法的质效,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同时,这也意味着职业打假人被戴上了“紧箍咒”。(通讯员:何良 刘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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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20: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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