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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豪车”费,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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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1 16: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3年6月
孙某与靳某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靳某驾驶的起亚牌车主
为刘某因刘某从事销售工作需要车辆开展工作
故,刘某便租赁他人的奔驰车代步租赁
共计3个多月
花费不菲租车费用
现,刘某将孙某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车辆损失、评估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共计31562元。

濮阳县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2条第4项的规定可知: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刘某所有的起亚牌车辆系非经营性车辆,有权诉求其车辆在维修期间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但刘某在租赁车辆时选择了超高档次的奔驰牌汽车,并且租赁时间长达100天,其行为系扩大其损失,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过调查了解,市面上与刘某所有机动车档次相当的租车费用一般为150元/天——200元/天,且根据刘某车辆损失程度,维修时间一般为5天——10天,综上,法院酌定刘某租车日金额为200元/天,车辆维修时间酌定为10天,替代性交通费共计为2000元(200元/天×10天)。遂法院判决,孙某向刘某支付车辆损失、评估费、替代性租车费共计13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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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2 10: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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