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边境的安全稳定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跨境犯罪所带来的危害不可估量。抓好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典型案例作用,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已刻不容缓。
近日,华龙区检察院召开维护国家安全典型案例研讨会,通过梳理2021年以来办理的10余起危害国家边境安全案件,从案例到法条,从实务到理论,通过重点分析两起典型的危害国家边境安全案件,为类似案件提供理论指引,进一步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
2019年2月14日至16日,王某伙同董某(已判刑)从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乘坐飞机途径昆明市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在未办理出入境许可证明情况下,通过他人帮助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2019年5月份至2019年10月份,王某先后三次以偷渡方式,往返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与缅甸小勐拉之间。
王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2022年12月26日,华龙区检察院以偷越国境罪将王某起诉到法院,2023年2月28日,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3月8日,某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业务员韩某,在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通过该公司奖励的韩国旅游名额,组织王某甲、杨某、梁某、梁某乙以旅游的形式到韩国务工。
韩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从中谋利,破坏了国家对国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2021年12月31日,华龙区检察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将韩某起诉到法院,2022年4月5日,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年来,想出国务工的人越来越多,总想着国外的钱好赚,这也就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以高薪利诱,逃避边防检查结伙偷越国(边)境,甚至为了牟取高额报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还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在高薪诱惑下,孤注一掷,偷越国境出国务工,甚至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由于通过非法渠道偷渡,运送转移条件极度简陋,务工环境得不到保障,有的拿不到预期工资,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
检察官再一次提醒人民群众,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莫要心存侥幸心理,不可跨境偷渡,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