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窥等不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隐私,给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2021年1月,李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可以录音的JNND5手环170台、可以录像的JNND6手环460台。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非法销售的JNND5手环是窃听专用器材,JNND6手环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欧创N1定位仪是窃听专用器材。案发后,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2024年7月2日,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将李某某起诉到法院。
2021年至2023年,张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店铺,从同行处调货欧创N1、N5、途强GT300L、JNND6手环等窃听、窃照器材,在濮阳市城区内出售共计20部,从中获利8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某所在店铺、仓库扣押器材共计79部,其中37部经鉴定属于具有窃听功能的专用器材。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以上案件涉及到的大量窃照器材因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已流入社会,必然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极易滋生和诱发敲诈勒索、诈骗、泄密窃密等一系列犯罪,不仅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加大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市场管理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7月26日上午,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华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千脑汇数码广场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专项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部分商户进行抽查,摸排了相关电子产品生产、销售经营主体的底数、分布状况和产品功能,普通刑事检察部干警陈伟斌、张艺苇现场监督执法全过程。通过此次专项监督活动,暂未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违法行为。
监督活动中,商户对怎么界定“专用间谍器材”和“非法生产、销售”提出了咨询,陈伟斌结合身边的真实案例,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逐一向客户进行了解答,并告诫商户:要加强法律意识,不要销售涉嫌用于窃听窃照器材,要了解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的法律责任,自觉抵制窃听窃照商品流入市场,以免成为犯罪的帮凶。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将持续履行监管职能,加大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检查和宣传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这种行为是为法律所不容的,一旦这些产品被“别有用心之人”使用,极易引发泄密窃密、非法调查、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一系列犯罪。不但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还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同时购买使用窃听、窃照 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日常生活中,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通常会伪装成充电宝、水杯、手机、打火机等生活物品,大家在入住宾馆等陌生场所时要提高场所安全意识,如发现有窃听、窃照、窃录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