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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侥幸!濮阳这些司机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被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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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4: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管控
切实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濮阳公安交警
持续开展冬季突出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现曝光10起典型违法案例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
引以为戒
珍爱生命 平安出行
案例一:2023年12月12日14时46分许,邹某林驾驶豫JCL0**小型汽车行驶至范县杨集乡温小屯村路口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1mg/100ml,其对该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邹某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2023年12月9日15时50分许,李某利驾驶豫JN9***小型汽车行驶至范县濮城二厂光明加油站门口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5mg/100ml,其对该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三:2023年12月11日10时40分许,赵某旺驾驶豫J44***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范县英才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时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到到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6.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2023年12月5日15时46分许,赵某保驾驶豫VD09**小型普通汽车,其行驶至河南省范县金堤路与英才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2023年12月6日21时许,陈某龙驾驶豫JNN1**小型普通客车其行驶至河南省范县濮城镇兴濮路汽车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2023年12月9日15时17分许,吴某娜驾驶豫J5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范县日凤G342国道458公里100米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调查,吴某娜实施驾驶车辆超员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0元,记3分。

案件七:2023年11月15日20时30分许,王某驾驶豫A**Z79的小型轿车沿清丰县大屯乡南召市村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后停车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件八:2023年11月03日18时许,柳某驾驶鲁F**G1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清丰县马庄桥镇菊园社区北区时,撞到路边一家烧烤摊,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86.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件九:2023年12月8日3时许,贾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清丰县文化路汇金城小区路段时,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调查,贾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000元。

案件十:2023年11月16日7时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清丰县顿丘大道叠翠路口时,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调查,贾某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0元,记9分。

来源:畅通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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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20: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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