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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濮阳这仨人因砍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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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09: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保护自然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亦是关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林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滥伐林木会对国家林地资源构成威胁。当前,仍有个别群众以身试法滥伐林木,滥伐林木是错误行为,轻则需要补植,承担修复费用,重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刘某军、刘某杰、刘某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清丰县柳格镇长安路南的102株杨树任意采伐。2023年7月,市林业调查规划队出具现场鉴定报告:认定林木树种为杨树,共102株,杨树的材积为46.8195立方米。三人共非法获利600元。

刘某军、刘某杰、刘某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清丰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刘某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刘某杰、刘某伟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人违法所得共计600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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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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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林木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采伐林木必须依法依规,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木毁坏,除补种树木外,还被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判刑。

来源:清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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