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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一老板高薪诱骗未成年女孩KTV陪酒陪唱,要求着装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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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14: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近年来部分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为增加营业额,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辨别能力弱等特点,以高薪的方式诱骗未成年人到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牟取暴利,殊不知,该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案件速达


“着装要暴露,不能说自己是未成年人,今晚酒水销售必须达标......”为提高营业额,经营者刘某采用高薪诱骗、言语威胁等手段组织10名未成年女性在某KTV有偿陪侍客人喝酒、唱歌并从中获利。10名未成年女性因此沾染上了喝酒、文身、抽烟、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派出所民警在夏季治安巡查宣防活动中发现警情并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刘某经营的KTV,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范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来源:范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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