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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联合城镇派出所
紧密协作、缜密侦查
快速侦破流窜盗窃沿街门市案
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案例回顾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市民加强防盗安全意识,牢记防盗小贴士:
(1)为确保店内财产安全,尽量不使用安全性能较差的挂锁。
(2)在安装玻璃门时,可通过电焊加固把手、中间加玻璃门锁等方式提高安全性能,卷闸门可将两边再加挂锁固定。
(3)离店时切记锁好门窗,有条件的,可在店内安装报警器和监控。
(4)店内不要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白天的营业款要及时存入银行,未及时存款的要妥善放置;发现被盗后,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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