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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濮阳!一男子竟然打上了路边报废车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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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3 17: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3年10月,宋某某在路边看见许多“报废车”,想到车已经停放这么长时间,有的甚至长草了,认为自己卖掉肯定没有人追究,于是打起了“报废车”的主意。

某日,宋某某在某村发现一辆本田雅阁报废车和一辆尼桑轩逸报废车,立即通过小广告上的微信与回收报废车车商孙某某联系,声称自己为本田雅阁报废车车主。两人在微信上谈好价格,孙某某拖走报废汽车,宋某某获利1000元。期间,两人并无见面。

见卖车如此顺利,宋某某继续“售卖”,又通过微信联系另一个回收报废车车商王某某,声称自己在某村有一辆尼桑报废车售卖。谈好价格,王某某拖走报废车,宋某某获利600元。

过几日,宋某某在某路路边发现一辆报废江铃宝典皮卡车。其通过微信又联系一个回收报废车车商范某某,商量价格。因自己微信无法转账,宋某某要求车商将“卖车款”先打给一个饭店。范某某支付2600元拖走车。后在车内发现挪车电话,打电话询问,结果发现真车主,遂报警。

经鉴定,三辆报废汽车认定价格分别为1265元、1134元、3140元。案发后,车商将车辆发还被害人。检察官提醒他们,回收时务必要求车主提供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仔细核实,不能一收了之。

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检察官提醒

路边车辆真是“好”
在他眼中是个“宝”
偷偷卖掉换点“钱”
事情败露住进“牢”

来源:濮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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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4 10:5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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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5 16: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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