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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濮阳:一人路边逗狗被咬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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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0 10: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提高幸福感的同时也伴随着隐患,特别是有些违规饲养大型犬、烈犬,屡屡导致伤人事件发生。那么,家庭饲养的宠物致人损害时,应该由谁来为这个后果买单呢?

案情回顾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宠物伤人的案件。原告王某系大学生,假期和朋友一起聚餐时在餐厅后门见到了一只阿拉斯加雪橇犬,于是上前逗弄,被狗咬伤了胳膊,花去了2500余元的医疗费。

王某将狗主人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0元。被告郭某辩称其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刚六个月属于小狗,且事件发生时小狗是被栓在了门把手上,是原告的挑逗造成其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逗弄被告郭某已栓住的阿拉斯加犬致受伤属实。但根据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联合发布的《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的通知》的规定,阿拉斯加雪橇犬属大型犬,被告郭某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但考虑到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已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上述两项条款系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同时对是否违反规定饲养的责任进行了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是禁止饲养的,一旦致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养犬之前要及时查询本地的养犬规定和禁养犬种名录,杜绝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广大市民如果受到烈性犬、大型犬的攻击伤害,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及时报警,查明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保存好证据,如报警回执、涉事犬只的养犬登记证照片、事发时的录音和视频等,以便后续向责任主体通过司法途径追责,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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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0 15: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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