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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售卖1000多罐“笑气”!濮阳这个团伙太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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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0 1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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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贩卖“笑气”?

近日,

经开区分局禁毒大队经过缜密侦查,

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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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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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条贩卖“笑气”的线索,民警巡线追踪、深挖线索,经过一段时间的摸排,成功锁定嫌疑人并将其抓获。
经查实,李某伙同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前往外地购买“笑气”共1000余罐,进行二次分装,后通过微信等线上销售手段进行销售,涉案金额11万余元。
到案后,李某、李某某、冯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涉案人员均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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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售卖笑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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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我《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有关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入罪标准方面各领域均有数额标准,除有特别规定外,整体参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1条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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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笑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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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吸食笑气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给予行政处罚,即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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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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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笑气”作为毒品替代品在年轻人出现滥用趋势,大量吸入后会对人体产生“致幻”“神经错乱”“谵忘”“智力、视听功能障碍”“肌肉收缩能力降低”等影响,严重的会致残或因缺氧而窒息死亡。不好奇!不尝试!吸食笑气并不会帮助摆脱烦恼,只会使人一步步走向深渊。一旦发现他人非法贩卖或吸食笑气,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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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0 20: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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