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曝光:
安全带=生命带!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曝光!
鄂AS563A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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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10时25分许,在S214省道30公里200米清丰县瓦屋头镇张林子村路口处,郝某长驾驶聚鑫”牌三轮电动车自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左转弯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王某冰驾驶的豫J6***C“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郝某长及乘坐人白某青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郝某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是导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当事人王某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导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综上所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办案人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郝某长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王某冰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白某青不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2024年02月24日08时20分,在清丰县姚西线城关镇八寨村路口,袭某(男,36岁)驾装车牌号理16的小型客车白西向南转专时,与自北向南壮某玲(女,43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致西车不变杜某玲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裴某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数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外,还当要守下例规定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定。当事人裴某攀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杜某玲无责任。
2024年03月15日15时23分,段某臣(男,74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沿清丰县孟德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清丰夏孟德大道马村路打时,与白北向南马某(女,20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2***9的小型客车相量,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段某臣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段某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段某臣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无责任。
2024年03月15日10时20分,雷某闯驾驶豫J8***7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清丰县苏固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清丰县苏固线大屯乡贺庄贵和园门口时,与贺某庆驾驶的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贺某庆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曝光“两客一危一货”企业:
清丰县华中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大丰冷链运输有限公司、清丰县圣鑫运输有限公司、濮阳华兴运输有限公司违法未处理车辆多,逾期未检验车辆多,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信息来自:畅通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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