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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房派出所抓获2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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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5 15:2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4月20日,清丰县公安局纸房派出所接到上级移交指令,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冯某进行研判。犯罪嫌疑人陈某、冯某在明知所转资金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为了获利,仍配合转账,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转移资金中18000余元为犯罪资金。犯罪嫌疑人陈某、冯某分别获利800元、200元。得知此类情况,纸房派出所民警立刻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本人进行传唤,对犯罪嫌疑人冯某进行抓捕。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已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单位也可构成本罪。本案中,嫌疑人陈某、冯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手机、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银行密码等,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依法对陈某、冯某二人做出判决。案件目前还在进一步侦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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