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吃一堑长一智”,因醉驾被处罚过的驾驶人通常都会痛改前非,可偏偏有人撞了南墙还要撞。
2022年10月20日23时45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赶到濮阳市华龙区振兴路与颐和路交叉口,发现有一辆号牌为豫JEXXXX的大众牌帕萨特小型轿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报案人还为民警提供了一段酒驾嫌疑的视频。
出勤民警在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该车驾驶人王某某进行了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94mg/100ml。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5mg/100ml。
华龙区检察院在进步一审查中发现,王某某在2019年12月,曾因危险驾驶罪被濮阳市濮阳县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又15天,并处罚金,同时被吊销了驾驶证,直至此次案发时,王某某没有再次考取驾驶资格,也就是这第二次酒驾时是无证驾驶。王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6月10日,华龙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端午节将至,聚会增多,小酌助兴可怡情,贪杯醉酒易伤身,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切记不可酒后驾驶,酒后驾车不仅对交通安全构成巨大威胁,酒驾行为人也将付出昂贵的违法成本。
因此,为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交通参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确保个人出行安全,在此呼吁大家牢记和践行“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黄金戒律,切勿因侥幸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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