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濮网

查看: 312594|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清丰:像是买汽车,其实转移诈骗资金……

[复制链接]

积分
8636
大濮币
10058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3-22 17: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19年3月份,郭某某在明知是电信诈骗资金的情况下,通过QQ联系黄某某,预谋通过汽车交易洗钱,后黄某某为挣取佣金纠集梁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江某某、刘某乙(上述人员均已判决)共同转移、提取诈骗所得资金。2019年4、5月份,郭某某提供银行卡、U盾、密码及手机卡,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将前述资金通过刷POS机到广东省佛山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再联系天津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某某、韩某(均已判决)转账到刘某甲等人银行账户,黄某某、梁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漯河市的银行机构转移、取现并扣除提成后交给郭某某,共涉及电信诈骗案件7起,金额84.396万元。另查明,因犯抢劫罪,郭某某于2013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郭某某于2020年7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联系他人通过刷卡、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郭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1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赞5

积分
20524
大濮币
122274
2#
发表于 2024-3-22 17: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河南

积分
985
大濮币
7914
3#
发表于 2024-3-22 21: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河南
打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申请删帖|大濮网 ( 豫ICP备13009059号-2 )|  豫公安备案41090202000001号 |经营许可证:豫B2-20170396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GMT+8, 2024-11-24 18:32 , Processed in 0.072944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