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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濮阳:因故发生口角,一人竟持砖伤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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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08:5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南
2022年7月29日上午11点左右,在濮阳县某十字路口,臧某与王某因故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持砖追赶并殴打王某。经法医鉴定,王某的头部损伤为轻微伤,左耳鼓膜损伤为轻伤二级。


在审查起诉阶段,濮阳县检察院认为,臧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臧某系自首、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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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濮阳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臧某提起公诉。12月22日,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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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法治观念记心中
遇事处突须冷静
动怒拍砖非良策
伤人害己又受刑

来源:濮阳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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