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工作要求,华龙区检察院联合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开展业务信息交流会。
9月11日,华龙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通过所掌握的立案监督的线索,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进一步在更新司法理念上凝聚共识、在证据把控上保持一致,共同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上同向而行。
具体到案件上,双方针对如何区分容留卖淫罪和容留卖淫违法行为进行探讨,容留卖淫罪的四种入罪条件:一是容留2人以上卖淫的;二是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三是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四是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如此规定,既考虑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空间,又加强了对特殊人员的保护。因此,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的规定,容留2名以上非特殊人员卖淫的,构成容留卖淫罪,那么容留1名非特殊人员卖淫的和其他涉及性器官的淫秽行为则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在此基础上,检察人员对案件的证据收集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采信和罪名认定存在的分歧,以及案件后续处理中应注意问题等与侦查人员进行了进一步交流,并将庭审中对案件的证据要求传递给侦查机关,再次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继续将“双赢多赢共赢”等刑事司法理念向前端传导,以更到位的监督和更紧密的协作,提升警检双方执法司法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