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曝光:
安全带=生命带!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曝光!
2024年10月02日18时40分许,在214省道28公里清丰县仙庄镇米家村路口处,王某龙驾驶津F1***9轻型厢式货车沿21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左转张某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原因: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事故责任:同等责任
2024年10月5日14时42分, 康某强驾驶冀DE***F“陕汽”牌轻型栏板货车,沿30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清丰县高堡乡淘河村路口东侧时,与自南向北许某群驾驶的“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许某群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初查原因: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事故认定原因;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事故认定书:许某群主要责任,康某强次要责任
2024年10月06日14时40分,王某民驾驶“台铃”牌二轮电动车沿清丰县孟德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清丰县将军路与孟徳大道交叉口西侧路段时,与同向行驶杜某申驾驶豫ED***0,豫E***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王某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原因: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事故责任:王某民主要责任,杜某申次要责任。
2024年10月13日11时50分许,在清丰县单拐线双庙乡南寨村路口北侧,南某峰驾驶豫JD2***9小型轿车沿X008县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单拐大道自西向东行驶从路口西侧辅道左转弯南某山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南某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初查原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事故责任:同等责任
曝光“两客一危一货”企业
濮阳四方运输有限公司存在10条以上交通违法信息车辆,交通违法处理缓慢,交通安全隐患突出,暴漏出该公司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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