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李先生为了女儿能入读对口小学,选择在某小区租房。选定房屋后,李先生与房东小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除了约定租期、租金等事宜之外,额外约定了小王应配合李先生办理其女儿的人学手续。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依约按期支付租金。2023年7月,李先生给小王发微信、打电话,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房产证、租房完税证明等材料,来办理孩子人学手续。但李先生因迟迟没有得到小王的配合,致使女儿无法获得该学区学位,未能如愿人学。
对此,李先生十分气愤。他认为,小于违背了合后约定,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剩余租金并支付违约金。但小王认为,合同主要目的为李先生使用居住案涉房屋,其已约履行义务,并没有违约。
那么,李先生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固民法典》第五百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合网上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检察官点评
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王应当配合李先生办理其女儿的入学事宜,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小王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案中,小王拒绝配合提供相应资料,导致李先生无法办理其女儿的入学手续,小王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李先生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小王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则需结赁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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