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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在身边】玩密室逃脱受伤,“免责协议”能否完全免责​? [打印本页]

作者: 政能量    时间: 2023-11-21 17:42
标题: 【法在身边】玩密室逃脱受伤,“免责协议”能否完全免责​?


2023年2月的一个周末,章某和朋友相约到某密室逃脱店玩游戏。游戏开始前,工作人员介绍了游戏规则并进行了安全提示,随后章某根据工作人员要求,签署了一份  《免责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玩家已了解相关安全注意事项,游戏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与商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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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过程中,章某为躲避工作人员扮演的“僵尸”,被场景内放置的椅子绊倒致伤。经医院诊断章某肩脾骨、肱骨两处骨折,需入院治疗。后章某多次就赔偿事宜沟通协商,店方均称游戏前已明确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和游戏规则并签署了《免责协议》,章某知晓游戏风险自愿参加游戏,应自担风险,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


那么,密室逃脱的《免责协议》能让商家 “免责”吗?章某能否得到密室逃脱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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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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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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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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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密室逃脱的经营者有义务保证顾客人身安全,其明知“僵尸”在场内走动的游戏环节氛围惊悚恐怖,可能引起玩家为躲避“僵尸”而追逐奔跑等正常应激反应,但未做好场地的安保防护,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备基本安全常识,对案涉游戏风险有足够的认知和理解的情况下,仍自愿参与,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且游戏过程中自己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


另外,双方签署的《免责协议》系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条款内容免除该店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当属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店内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声明、店内告示等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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