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了新的更高期待。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民事检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能力:
一是对法律判断大小前提的扎实把握能力。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事法律法规进行了体系化、全方位的更新完善。作为法律监督者,民事检察人员不仅要自身准确地理解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新理念、新原则、新概念、新条款,还要具备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
在互联网时代,不仅要掌握传统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还要充分挖掘大数据等现代手段的科技赋能,激活民事检察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真正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所提出的“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要求。
二是证成能力。民事检察官要能够充分阐释监督理由和监督意见。实践中,有些检察官能凭自己的“法感”和在社会生活中长期习得的“公平感”产生一个异于裁判者的正确判断,但是并不能有理、有力、有节地将自己的正确判断予以证成,不能用准确的文字把自己的理由准确表达出来,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证成能力。
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对外产生治理效能的基本载体,如果不提高自己的文字、逻辑和修辞水平,就会使说理功夫不足,无法产生较强说服力,从而会增加监督过程中的对抗情绪,让民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错误识别能力。与大量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相比,最终进入检察监督的案件可谓极少数。我们要正视民事检察官实践训练机会较少的客观事实,承认以实践为导向的司法技能并非书斋里的学问,它的获得需要大量司法实践的磨砺,同时也要看到实践技能的获得并非只有亲历性的实践才有作用。
学习者通过对实践者的密切观察,通过学习实践者的经验理性总结,同样能够获得扎实的“实践感”,就是实践理性。因此,检察官可以通过反复阅读大量案例,反复揣摩大量案卷去复原、去体验,这同样能够让检察官获取案件审理的经验理性,让检察官能够产生基于亲历产生的司法技能。
民事检察是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最紧密、最全面、最充分的一项司法检察业务。每一起民事检察案件,背后都是民心,都有政治。民事检察官要培树精湛的专业素养,用好用足法律监督权,最大限度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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